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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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