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