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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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