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