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可以委托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期货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该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且其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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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