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境外交易者可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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