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拥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自然人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