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职责要求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下列信息或者书面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 (一)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的最终受益人姓名(名称)、国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资金来源等; (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的指令下达人姓名、国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等; (三)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资金划拨、使用的明细资料; (四)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交易的明细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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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