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九条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 (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 (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 (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 (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 (二)散装化学品船; (三)液化气船; (四)客船; (五)高速船; (六)滚装船; (七)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八)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九)水上飞机; (十)地效翼船; (十一)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行驶资格证明培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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