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条
第二章 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