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的船员培训项目可以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则制定培训管理规定并公布实施: (一)在未满100总吨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或者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二)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在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下列情形的船员培训项目可以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则制定培训管理规定并公布实施: (一)在未满100总吨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或者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二)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在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