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船员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合格证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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