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