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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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