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告知学员对培训项目的规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计划和学员名册的; (三)船员培训课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告知学员对培训项目的规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计划和学员名册的; (三)船员培训课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