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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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