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