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船员培训的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