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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