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降低随机抽查比例。抽查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降低随机抽查比例。抽查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