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