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第三十二条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