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