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条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