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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