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第二十四条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