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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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