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