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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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