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七条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七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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