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七条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第十七条《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