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六条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第十六条《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