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五条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第十五条《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地点、有效期、培训规模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