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第十三条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