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八)符合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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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