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条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条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从事第二章规定的船员培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从事第二章规定的船员培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