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