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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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