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