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