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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