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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