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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