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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