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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