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