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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