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惩处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责令停止违规行为,责令返还禁赛期已获得的经济资助,取消禁赛期已获得的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等;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处分。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惩处与奖励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责令停止违规行为,责令返还禁赛期已获得的经济资助,取消禁赛期已获得的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等;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