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惩处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责令停止违规行为,责令返还禁赛期已获得的经济资助,取消禁赛期已获得的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等;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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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