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惩处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国家队运动员在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训练期间或者代表国家参赛期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主管教练员应认定为国家队主管教练员。有直接责任人的,按照调查情况认定运动员管理单位;无直接责任人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认定为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国家队运动员在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训练期间或者代表国家参赛期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经调查与运动员所属单位无关的,不计入对单位的累计例数。 各省区市、行业体育协会、学校等有关单位委托实施的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不计入对单位的累计例数。 未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经审查可以以个人身份参赛。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