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报送以下相关信息: (一)国际体育组织对所属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 (二)国际体育组织查出的兴奋剂违规; (三)所属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规则和要求; (四)所属国际体育组织注册检查库名单;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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