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按照“谁组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备战任务的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等单位承担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承担省级及以下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同时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队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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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