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所管理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所管理运动项目反兴奋剂工作计划,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和责任; (二)加强对国家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 (三)监督地方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反兴奋剂职责; (四)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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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