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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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