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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