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投资额度备案手续: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投资额度备案手续: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