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能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