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一)变更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二)变更投资顾问; (三)境外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同时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一)变更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二)变更投资顾问; (三)境外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同时报国家外汇局备案。